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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险长沙中支说车险系列之车辆发生全损后残值的归属问题

2025-09-23 10:18 来源: 字体: 【 】 浏览:0次 评论:0

通讯员:曾湘仪


2025年3月21日,赵先生在4S店喜提一辆新车,并按10万元的新车购置价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额10万元。不曾想,仅仅两天后,赵先生意外遭遇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严重。赵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经4S店检查,维修金额过高,车辆已失去修复价值,达到“推定全损”标准,赵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额赔付10万元,并提出自行处理残值。


 

保险公司对案件审核后,确认事故属实、保单有效且车辆构成全损,同意一次性赔付10万元。但同时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向赵先生说明: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且保险人已支付全部保险金额时,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依法归于保险人。因此,车辆残值的所有权将转移至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统一处置,赵先生了解后同意配合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

据相关法律人士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本案中,保额10万元与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保险价值一致,符合该条“全额赔付即转移权利”的适用条件,故保险公司取得车辆残值合法有据。

消费者应该正确解读保险法及车险条款,如果车辆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后,车辆所有权即依法转移,车主不应再对残值主张权利。同时,消费者应注意出行安全,尽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